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内容摘要)
一、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提高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继续教育的教育方针原则:
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三、专业技术人员季度继续教育要求学时数:
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
四、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
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结果用途:
企业、事业单位将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业务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属继续教育范围:
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都属继续教育对象(包括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没有专业技术职称但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报导属继续教育对象。
七、收费标准:
按物委规定:初级42学时收培训费126元;
中、高级72学时收培训费216元
备注:书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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